【人文學院】本府辦理「108年第十五屆雲林文化藝術獎」海報及簡章各乙份,敬請貴單位所屬踴躍報名參加,請查照
檢送本府辦理「108年第十五屆雲林文化藝術獎」
說明:
一、旨揭雲林文化藝術獎,共分為「美術獎」、「文學獎」、「
二、本案海報另行寄送(本府所屬一、二級機關、
108 年 度 第 十 五 屆 徵 選 簡 章
一、依據「雲林縣文化藝術獎徵選要點」辦理。
二、獎勵類別如下:
(一)文學獎:
1. 新詩類:每逢雙年辦理。
2. 散文類:每逢雙年辦理。
3. 短篇小說類:每逢單年辦理。(今年度不辦理徵選)
4. 報導文學類:每逢單年辦理。(今年度不辦理徵選)
(二)表演藝術獎:
1. 音樂類:
(1)傳統音樂類:每逢雙年辦理。
(2)西洋音樂類:每逢單年辦理。(今年度不辦理徵選)
2. 舞蹈類:每年辦理。
3. 戲劇類:每年辦理。
(三)美術獎:
1.水墨類:每年辦理。(含膠彩、國畫、現代水墨等)
2.西畫類:每年辦理。(含素描、水彩、西畫等)
3.工藝類:每年辦理。(含雕塑、陶藝、金工、木工、複合媒材等)
4.書法類:每年辦理。(含書法、篆刻等)
5.設計類:每年辦理。(含版畫、平面設計、多元媒材等)
6.短片類:每年辦理。(含紀錄片、微電影、動畫等)
7.攝影類:每年辦理。
(四)貢獻獎:每年辦理。
由本府、本縣各鄉鎮市公所、國內文化藝術相關機關或機構、公私立各級學校、社團法人、財團法人、本縣現任之公共藝術審議會
委員或文化資產審議會委員推薦,或自行報名之個人或團體,並具備下列其中一項條件者:
1. 致力於本縣藝文推廣宣揚、教育傳承、研究發展、創作表現或身體力行實
踐本縣文化資產保存、修復、活化著有成就,足為表率者。
2. 捐助本縣視覺藝術、表演藝術、圖書資訊、文化資產、藝文推廣、觀光行
銷等文化相關資源,厚植本縣藝文發展者。
(五)單、雙年依據「民國」年份認定。
三、參選資格為(曾)設籍、就業、就學、服役或出生於雲林縣之個人;或父母其中
之一為設籍或出生於雲林縣者;或設立於雲林縣之團體;惟貢獻獎不受上列限制。
(一)凡持有有效身分證,且身分證字號英文字母為 P 者。
(二)出生:凡持有有效身分證,且身分 證登記出生地為雲林者。
(三)設籍、就業或服役:曾設籍、就業或服役於本縣者。
(四)就學:(曾)在本縣各級學校就學者。
(五)父母其中之一為設籍或出生於雲林縣者。
(六)以團體報名者應為本縣立案之團體,或其成員半數以上須符合前述五款個人資
格者。
四、獎勵標準如下:
(一)文學獎、表演藝術獎及美術獎:
1. 首 獎:發給獎金 60,000 元,獎座及獎狀。
2. 第二名:發給獎金 20,000 元,獎座及獎狀。
3. 第三名:發給獎金 10,000 元,獎座及獎狀。
4. 佳 作:發給獎金 1,500 元,獎狀乙紙。
5. 入 選:發給獎狀乙紙。
(二)貢獻獎:贈獎座及獎狀。
文學獎及美術獎選出首獎一位、第二名一位、第三名一位,另取佳作至多 3 人,入選若干名,表演藝術獎僅取至前三名;貢獻獎則
選出若干名。凡以多人或團體報名者,獎座仍以乙座為限,其餘依報名表列之團體或個別參賽者頒贈獎狀乙紙;如非立案之團體
者,獎金依報名表列之參賽人平均給與(無法均分者,由參選人自行協調)。
表演藝術獎及美術獎得獎者得視推廣需要由雲林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安排演出、展覽事宜;短片類得獎者應配合推廣需要,
將得獎作品剪輯成 1 分鐘以內之預告片。
五、主辦單位對所有比賽作品有研究、攝影、出版、宣傳及上傳網路等權利,作者不
得異議。
美術獎各類入選以上之作品,有參與展出之義務,於表訂退件日之前,不得要求退件。
承辦單位對參選(展)作品負保管責任,唯遇不可抗力事件致受損及逾期未領回者不在此限。
凡送件參選者於報名表上簽章後,視為同意遵守本要點各項規定。
六、評審方式如下:
(一)本府依獎勵類別,聘請各類別專家學者評審之。
(二)文學獎、貢獻獎由本府聘請專家學者就書面資料加以評審,其中貢獻獎必要時
得要求進行面談。
(三)表演藝術獎、美術獎初審由本府審查參選資格,通過初審者進入決審;決審由
本府聘請專家學者分別就參選者現場表演(表演藝術獎)、徵件作品(美術獎)加以評審,並進行作品講評。
各類獎項如未達獎勵標準,得由專家學者過半數決議從缺。獲獎名單專家學者應簽名認證,由本府確認後公
布。
七、專家學者應遵守利益迴避,本於公正、嚴謹、守密原則,依下列規定進行評審:
(一)不得參選同類別之獎項。
(二)評審過程及相關資料,均應保密。(三)應客觀、詳細、嚴謹填寫評審表。
八、辦理期間如下:
(一)每年一次。
(二)各類別聯絡電話(如附表一)。
(三)參選類別及規格(如附表二)。
(四)收件、評審、頒獎等時間(如附表三)。
九、美術類作品安全及保險:(短片類及攝影類光碟除外)(一)保險:保險期間自作品送件日起至退件截止日止。
1. 評審前:每件作品一律以新台幣 2 萬元為送件之原件作品保額(最高賠償金額)。
2. 評審後:前三名每件作品保額新台幣 10 萬元整,佳作、入選作品每件保額新台幣 5 萬元整;未入選作品以每件作品新台幣 2 萬元整
投保。作品出險時以投保金額為理賠上限,作者不得異議。
3. 邀請作品每件保額新台幣 10 萬元整。
(二)展覽期間由主辦單位對參展作品負保管之責。惟因作品材質脆弱、結構裝置不良等原因,導致作品於裝卸時受損,或因保險條件
以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受損者,不負賠償之責。
十、參選作品須屬三年內創作且未曾得獎之作品,翻譯作品不予受理,不得有抄襲之情事,各參選作品如有抄襲、重作、臨摹、代為題
字、他人加工及冒名頂替之情形或參選資格不符或偽造參選資格者,除參加者自負法律責任外,主辦單位將取消其參選資格並公布之,
三年內不得再參選,已發獎金予以追討。
得獎作品之著作權仍歸屬參選者本人,出版權及公開傳播權則與本府共有,本府
並得引用得獎人之得獎作品、照片、 影音資料為教育推廣、文宣之用,有發表及印製之權利,不另支酬勞。
文學獎、表演藝術獎、短片獎及貢獻獎參選資料概不退件,請參選者自行存留原作,本府不負保管責任。
美術獎經評審未得獎作品先通知退件,入選以上作品,俟參加本府安排之展覽及專輯編印完成後通知退件;經函知退件,若逾期未
領,本府不負保管責任。
參選表演藝術獎倘遇本府推廣需要,得接受現況訪談及其它資料記錄片拍攝供為存檔及教育宏揚使用,其著作、出版或傳播等公
播權雙方共有,並不另支其他費用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