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人文學院】嘉義市文化局申請展覽要點
嘉義市政府文化局申請展覽要點
94年3月核定、97年3月1修、102年9月2修、105年11月修
一、嘉義市政府文化局(以下簡稱本局)為提昇嘉義市(以下簡稱本市)各項展覽活動品質,擴展藝術教育功能,公平合理運用社會教育資源以及建立良好管理使用制度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本要點所稱申請展覽的場所,係指本局所屬展覽場所(以下簡稱本展場)。
三、申請展覽的類別,包含以下四類:
(一)平面類:包含書畫類 、西畫類、攝影類。
(二)立體類: 工藝 、陶藝、雕塑。
(三)應用設計類:文化創意及各項設計類。
(四)綜合及其他類:裝置、錄像等。
四、申請展覽對象
凡對藝術、設計及各類創作有興趣之個人或團體均得提出申請。
五、申請展覽時間
本局每二年(民國奇數年)召開審查會議乙次為原則,申請者應於該年三月一日起至四月底止依第六點規定,檢齊相關資料提出申請。
六、申請繳交文件,包括以下二項:
(一)展覽申請表。(附件1)
(二)展覽作品送審清單,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為最近三年內之創作。(附件2)
1.作品資料得以畫冊、照片、數位影像等方式擇一送交,其送件作品數量如下:
(1)個展:展出作品十件。
(2)聯展:五人以下每人各繳展出作品五件;六至十人者各繳展出作品三件;十人以上或團體申請者,另附申請參展名冊;立案團體應檢附社團登記許可證影本。(附件4、5)
2.立體類型之創作展覽,其中至少五件作品應提供三張不同角度之數位影像檔。
3.需現場製作、裝置及創作之展出,提供展示計畫書。
4.附件說明
(1)作品資料送畫冊者需為三年內出版之作品專輯
(2)照片(5*7吋)或將數位影像燒錄於光碟送審,其數位影像檔應拍攝良好、忠實於原作,且為 Jpeg 格式,畫素須為三百萬畫素(3Megapixels 或 2048 ×1536 pixels)以上
(3)光碟片上應以油性筆註明申請者及展覽名稱。(附件3)
七、審查與通知:
(一)申請展審查案件,由本局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會議審查。
(二)審查通過後,由本局安排檔期,並函知申請者,其送審資料請自留複本,恕不予退還。
(三)通過審查安排展出者,未滿三年不得再度申請。因故未能展出時,應於展出日半年前書面通知本局,以1次為限,違者取消申請資格。
(四)五人以下之聯展,其成員不得於同年度內申請個展。
(五)未依規定日期提出申請或資料未補正者,不予審查。
八、注意事項
使用本局各展場辦理展覽,除上開規定外,並應遵守下列事項:
(一)展出作品請裝裱完善,作品標籤除作品說明資料外,不得標示價格。
(二)展覽場內不得陳列或放置與展出無關之物品或進行任何商業行為。
(三)所有展出作品、宣傳品、簡介或其他展出資料,其內容須經本局同意方能展出、使用。
(四)各項展覽活動,基於教育推廣,本局有攝影、錄影、出版、播放、宣傳、教育、推廣等非營利性使用之權利。
(五)如欲舉辦茶會或剪綵,應自行安排,並知會本局展場負責人員。
(六)展品佈置、拆卸由申請展者自行負責,展場內禁止使用鐵釘及雙面膠等足以破壞展場設備之物品。
(七)展場內各項設備應由本局工作人員指導使用,借用工具及物品應簽寫借用單後領用
(八)展覽結束應將所有垃圾清除,借用之桌椅、展示櫃、展示牆等物品如有髒污,應擦拭乾淨並歸回原位。
(九)作品若有違背法令及公序良俗等情事,本局得拒絕展出;若有侵權行為,由作者自行負責,本局不負任何法律責任。
(十)本展場排定檔期後,本局如遇業務上之需要,得調整檔期。
(十一)如有違反規定情事,本局要求改善,如不改善者,本局得要求停止展出,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。
九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,依本局其他相關規定辦理。
十、本要點經局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、廢止亦同。
